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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总工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总工会,宜宾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总工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罗静,常务副主席。

被执行人:宜宾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胡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宜宾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路

审判员 严越春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