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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865号

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永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孙永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86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新松路39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高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伟玉,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永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周村净心路*幢*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温瑞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永洁退还定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1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洁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查询浙江省公安厅,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查询浙江省工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记录。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孙永洁应退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定金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愿折作2万元支付)。被执行人孙永洁于达成执行和解当日支付本金2万元(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余案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万元定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本金2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本金2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4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利息2万元(申请执行人账户如下:户名: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瑞安支行;账号:);

二、如果被执行人孙永洁按期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利息,案件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孙永洁未按期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包括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承担相应利息;

三、在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祥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法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孙永洁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本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资料、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2万元,余款履行期限未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詹应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阮选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