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522执9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国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来自:
刘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522执9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国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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