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086号
原告:陈宝刚,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张仁潮,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刚诉被告张仁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宝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宝刚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