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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57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华与被执行人徐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华,徐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5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被执行人徐爱娟申请执行人张凤华与被执行人徐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徐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华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625元,共计2062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徐爱娟执行标的款及各项费用全部扣划完毕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贾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