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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595号

刘芳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刑初15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女,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XX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XX盗窃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 婷

代理

审判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