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31号
原告:祝赛平,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邵小奶,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赛平诉被告邵小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