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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531号

祝赛平与邵小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赛平,邵小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31号

原告:祝赛平,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邵小奶,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赛平诉被告邵小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