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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民初263号

何莲江与孙国祥、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莲江,孙国祥,张清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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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91民初263号

原告:何莲江,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田,湖南省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国祥,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告:张清明,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原告何莲江与被告孙国祥、张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莲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田,被告孙国祥、张清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莲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国祥、张清明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3129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国祥、张清明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8日,两被告收购了原告何莲江价值31290元的小麦,并��定货款在2015年10月至11月付清。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被告孙国祥、张清明辩称,其系为帮原告销售麦子给案外人陈某,自己没有在中间获利,也未向原告承诺由其支付货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所争议的谁负担小麦价款的问题,原告何莲江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孙国祥、张清明的户籍证明及信息表,欠条,以证明被告夫妻俩尚欠小麦货款31290元事实。被告孙国祥、张清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购买小麦的是案外人陈某,小麦货款应由陈某支付。被告为此提交了案外人陈某出具的收据,证明2015年7月18日陈某收到15645千克麦子,原告的麦子系陈某购买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收据是陈某向被告出具的,只能证明陈某购买了被告的小麦,不能证明陈某购买了原告的小麦。针对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孙国祥、张清明的户籍证明及信息表,欠条,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案外人陈某出具的收据,不能证明购买原告的小麦是案外人陈某,本院不予以认定。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购买、销售小麦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孙国祥向原告何莲江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孙国祥在小麦购销合同中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孙国祥与被告张清明系夫妻关系,该笔货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综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国祥、张清明偿还货款3129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判决如下:被告孙国祥、张清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莲江价款31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孙国祥、张清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泽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