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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70号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覃业球、马海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覃业球,马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覃业球,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马海霞(系覃业球之妻),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覃业球、马海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唐汇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盛华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