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渫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易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勇闯,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郭美利(系陈勇闯之妻),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勇闯、郭美利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唐汇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盛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