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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1312号之一

李绍锁、陈永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绍锁,陈永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312号之一

申请人:李绍锁,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陈永存,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李绍锁与陈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陈永存银行存款24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存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