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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84号

宫俊成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俊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宫俊成,男,1974年8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俊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838.58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平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