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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734号

合肥新景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春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新景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春贵,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7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景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26楼,组织机构代码69573706-7。

法定代表人:梁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春贵,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

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更名前: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合肥新景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谢春贵、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春贵、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2026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学飞

审 判 员  吕爱来

代理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