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767号申请执行人严复民被执行人封兵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7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封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封兵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封兵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封兵林(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9×××5#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