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杨珍蓉。被执行人章佳志。申请执行人杨珍蓉与被执行人章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珍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佳志给付本金40928元。但因被执行人章佳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5)龙泉民保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佳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因��房屋为共有房产,且暂不便于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珍蓉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杨珍蓉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0928元、。被执行人章佳志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珍蓉本金40928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珍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邢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