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2801号

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俞连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俞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远大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连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006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俞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连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连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俞连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8的存款人民币139325.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