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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564号

刘君生与张忠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君生,张忠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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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564号申��执行人刘君生,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向阳小区家属楼7栋04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706110510。被执行人张忠双,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如意家园小区48栋211号,公民身份证号1504301968090431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忠双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