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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51号

杨宝林与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林,高洪伟,林立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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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吉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林,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高洪伟,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林立平,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林与被执行人高洪伟、林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需要等待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