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7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229-1号。
负责人:葛世珩,行长。
被告:孙贵岗,男,1989年11月28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孙贵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