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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字207号

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谷铁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谷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字20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谷铁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益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铁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5,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字2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