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793号
原告:张钦春,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艺,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春与被告王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钦春负担50.00元,返还原告张钦春50.00元。
审判长 陈炳杰
审判员 梁 峰
审判员 毛德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