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790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礼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丽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790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礼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