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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4790号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礼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790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礼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