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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431号

龙平和王伟、湖南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平,王伟,湖南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龙平。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湖南新源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收入1321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