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彭纯美。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犁头园村第七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纯美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犁头园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标的的侵权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导致本案实际上执行对象不是本案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