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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732号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贾雨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贾雨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732号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青年路9151号。法定代表人高凤海,董事长。被告贾雨纯,男,43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雨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