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郭世文。
被执行人:蒋琼。本院在执行郭世文与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蒲春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