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9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世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晓晖,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世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柯兰。再审申请人纪世钦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庆江、广州世宗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纪世钦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坚持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纪世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世钦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韦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