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林瑞荣。被执行人叶永明。申请执行人林瑞荣与被执行人叶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瑞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永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