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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662号

林瑞荣与叶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瑞荣,叶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林瑞荣。被执行人叶永明。申请执行人林瑞荣与被执行人叶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瑞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永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