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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67号

庞虎诉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虎,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庞虎,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兴牧业小区2-131。法定代表人侯树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庞虎诉被告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14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百湖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庞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14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