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850号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广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段光华,董事长。被告陶忠于,男,生于1972年10月9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广塔机租赁有限公司、陶忠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山东泽宇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