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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460号之二

李干申请执行冯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干,冯文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干,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玉皇庙村委玉皇庙。被执行人冯文高,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一巷*号197。关于李干申请执行冯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干已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