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8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中大街6号。
负责人:王海茹,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慧,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李晓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被告杨慧、李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