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94号
原告: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镇马头电厂西侧兴电路东。
被告:张好星(曾用名张浩),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邱县。
原告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