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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094号

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张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张好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94号

原告: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镇马头电厂西侧兴电路东。

被告:张好星(曾用名张浩),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邱县。

原告邯郸市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