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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03-2号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宋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书敏,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王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小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58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小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