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75号
原告:申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勇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申健与被告李勇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申健与李勇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75号
原告:申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勇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申健与被告李勇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