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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275号

申健与李勇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健,李勇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75号

原告:申健,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勇帅,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申健与被告李勇帅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