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周开。被执行人韦德。第三人覃俊。申请执行人韦周开与被执行人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德偿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被执行人韦德的请求,于2016年9月30日向第三人覃俊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韦周开履行到期债务27800元。第三人覃俊收悉后,认为原欠申请执行人韦德29800元,已偿还7000元,实际尚欠22800元,并当日履行了义务。同日,被执行人韦德付清尚欠的借款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韦周开书面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必勋
审 判 员 班荣瀚
代理
审判员 韦德思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