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569号
原告:张自庆,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中大街6号。
负责人:康世龙,该支行行长。
原告张自庆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