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82号
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公路西部厂对过。负责人于成祥,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刘梅彬,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刘树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刘福庆,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被告刘梅彬、刘树生、刘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