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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082号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刘梅彬、刘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刘梅彬,刘树生,刘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82号

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公路西部厂对过。负责人于成祥,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刘梅彬,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刘树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刘福庆,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被告刘梅彬、刘树生、刘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