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37号
原告:燕霞,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木鼻村牤牛河桥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燕霞与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