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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637号

燕霞与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霞,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37号

原告:燕霞,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木鼻村牤牛河桥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燕霞与被告邯郸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铭

审 判 员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