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1执536号

于丹申请执行房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丹,房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于丹,女,汉族,27岁。被执行人房金生,男,汉族,59岁。于丹申请执行房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人于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丹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助理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