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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536号

宗训强与陈飞、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宗训强,陈飞,刘磊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36号

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陈飞,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刘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陈飞、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入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