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36号
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陈飞,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刘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陈飞、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入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