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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203号

李九芹与杨保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九芹,杨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3号

原告:李九芹,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杨保军,男,50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李九芹与被告杨保军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慧铭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