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3号
原告:李九芹,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杨保军,男,50岁,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李九芹与被告杨保军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慧铭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