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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执74号

李雪明与胡丽珍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明,胡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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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明,农民。被执行人胡丽珍,县××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明与被执行人胡丽珍排除妨害纠纷【(2016)桂1222执74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丽珍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其堆放在原告宅基地上的石头和其他障碍物,并将土地交付给李雪明。但被执行人胡丽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李雪明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2执7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丽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丽珍拒绝签收文书,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2016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施,用机械产除上述争议地上的石头并将土地进行平整,同时砌好施工围墙,现已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雪明。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雪明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得以实现,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天峨县更新乡纳孔河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峨集建(1993)第03258号】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李雪明,现已交付完毕。

二、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仕雄

审判员  黄恒林

审判员  王细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