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福,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市达人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新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新峰,男,汉族,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继军,女,汉族,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贾士义,男,汉族,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淑媛,女,汉族,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6)吉辽国证字025执行公证书,并要求执行前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达人袜业有限公司、白新峰、李继军、贾士义、王淑媛在《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的反担保抵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辽源市达人袜业有限公司、白新峰、李继军、贾士义、王淑媛在《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的反担保抵押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6)吉辽国证字025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张 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