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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155号

宋石明、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石明,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宋石明,男,1979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87909N(1-1)。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石明与被执行人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6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杨 悝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姚国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