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延伸线131号胡才员,该委员会主任。被���行人毛国荣,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崇岗镇仙溪村4组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延伸线胡才员与被执行人毛国荣行政非诉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应支付案款50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4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毛国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理松
审判员 胡 桂 香
审判员 马 首 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丁 艳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