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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017号

2017苏忠与张立国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忠,张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苏忠,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侴素梅,律师被执行人张立国,地址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律师苏忠与张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65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