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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1466号

刘红军申请执行马志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军,马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41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马志荣,男,41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刘红军申请执行马志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红军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志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志荣在银行的存款4688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