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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74号

陈红萍与杜春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红萍,杜春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萍,无业。被执行人杜春林,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684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