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588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逸茹,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XX玲,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来自